12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據了解,《辦法》共五章49條,包括總則、托管職責、管理要求、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概念和基本原則。二是細化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承擔的職責,壓實托管人責任。三是提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治理架構。四是明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是對辦法的執行過渡期等相關事項進行規定。
托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符合的要求,明確商業銀行需要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和管理體系制度,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提供適當的托管服務,履行托管職責,管控托管風險。同時,《辦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內部管理提出要求,也進一步強化了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數據報送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制度安排。
值得關注的是,為有效解決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禁止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禁止為托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商業銀行和產品間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的固定收益有價證券合格擔保品管理業務不在此列)或融資承諾;禁止參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禁止保證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禁止參與管理人的投資決策;禁止混同托管產品財產與其他財產等。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務,業務規模穩步擴大、服務種類不斷增多、創新活動日趨活躍,有效滿足了財產保管、產品核算、資產估值等方面的多樣化需求。
“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在強化市場監督制衡、規范產品投資運作、防范道德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建設高標準金融市場體系的重要基礎保障。隨著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模的增長和托管資產的多元化,亟需彌補針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基礎性監管制度空白。”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金融監管總局在認真總結各方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了《辦法》。在現有監管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強化底線要求,細化重點環節的管理標準,推動商業銀行秉持誠實守信的法律契約精神,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升托管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強業務透明度,有效管控風險,依法維護財產權利,推動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這對推動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發展托管業務,加強風險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的發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管,明晰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范圍和經營規范,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更好發揮托管機制作用,為資產管理等領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督促商業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托管業務規范、健康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