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安岳县法院速裁合议庭运用送达新规解决了一起被告回避人民法院送达的难题。
近日,速裁合议庭受理了某银行诉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戴某、许某等五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经与公司联系,承办法官将应诉文书、开庭传票等邮寄送达至该地址。数天后,承办法官查询该邮寄单号发现该邮件尚未妥投,经联系邮递员得知该公司已搬离上述场地,新址不明,且该公司明确表示不提供新地址,让其退件。本案被告搬离原场所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固定电话有人接,但拒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如何将应诉文书送达给被告成了本案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或不存在,或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告知其确认送达地址的,按照当事人一年以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经查询,该担保公司在本院无其他案件,承办法官遂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查询到2017年12月13日担保公司在成都某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中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承办法官一行立即驱车赶赴成都,在成都某法院调取了案件档案,获悉了该公司新址,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取证,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确认并依法直接送达应诉、举证、开庭等相关文书,确保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王露 张光才 四川法制报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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